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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摄南锣鼓巷 - [旅途]
2007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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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六下午,赶到南锣鼓巷,和事先约好的几个兄弟姐妹一起转悠胡同儿,没有去追觅这里丰厚的历史积淀、没有去探究星罗密布的名人故居,更没有在酒吧坐下去宣泄一番。只是让镜头留下我们眼中的南锣鼓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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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末的阳光真好,让人心里更满是晴朗。



在前门大栅栏大面积拆迁初期,我曾经将那一片最主要的胡同穿行了一遍,同时也拍摄了个够。但还是难以说清北京胡同的特色,是方方正正的四合院?是颇有特色和典故的门当与户对?是坐在门口歇息的大妈?但,我印象中的北京胡同,至少,应该是很生活的。



无论是高墙大院还是独门小户,或是文物建筑。四合院在胡同里的魅力依旧在于生活的细节。

斑驳的墙壁中可以透出历史的痕迹,树枝上残留的绿色更让人迷恋。
不知道是不是一家人在开家庭会议,也许只是临时的家门小憩。联想起来,真的很怀念儿时的夏日,那时候的傍晚,竹床能在家门口摆放,头顶星星睡上一晚也是正常。入睡之前能在竹床上和家人或邻居围坐一起聊着天。而现在再也不可能这样。
在北京,是不是只有胡同里的孩子还能和邻居家的孩子一起,进行简单的动作游戏?
有推着孩子而过的大叔从胡同中走过,落日的余晖打在他的脸上,能清晰地看出,满脸都是生活。
拆迁拆迁,维护的最好办法在某些官僚的眼中只有拆迁。前门大栅栏拆迁了,南锣鼓巷这边还好,只是选择性地拆迁,有大妈对我们说:赶紧拍吧,过段时间拆了就没有了。又指给我们看一座拆迁后新建好的四合院,说卖2700多万还没有卖出去。不管怎么样,我是坚决反对对于胡同的大面积拆迁的,尤其是前门大栅栏那块,总觉得梁思成先生还在世的话,一定又会痛心疾首。

这边比前门大栅栏到天桥一带幸运多了,至少很多建筑危房改造或者维修中。至于未来的未来,会怎么样,我也不知道。独自拍摄这张照片时,右边那位小伙子一直盯着我,故做严肃地说:禁止拍照!我没有睬他,继续拍摄,他又说了一次,我换了一个角度继续。他无奈了……
在胡同里不止一次遇到不同的怪大叔,有蹲坐在胡同正中地上不知道划着什么的,我们对着他的若干镜头他却浑然不知,众人猜测半天,曰:行为艺术。可惜我这张照片拍摄模糊。但是,这位光头红衣的怪大叔,盯着我们的美女在想什么呢?
南锣鼓巷的小店是越来越多了,先是要点名批评一家叫“山水之间”的手工艺品小店,当我的几个同伴在门口朝里拍摄时,得到了男女老板很不客气的呵斥。禁止拍摄不是你的错,态度不对就是你的错了!以后我再遇到此类小店,将逐个点名批评!南锣鼓巷的酒吧餐吧还算很安静,慵懒的周末下午,不少人都不顾节奏地在里面看书、上网或者聊天……
在这里约会,转转小店,也是消磨时间的办法。只是不知道南锣鼓巷的商业化若干年后会拓展到哪条胡同,对于周围的居民来说,是好事还是坏事呢?
中途有路过中戏,我倒是一直不知道中戏就在南锣鼓巷这一带。门口有美女在换装拍摄照片。某小弟弟看见中戏的牌子,激动万分,丢下背包只拿相机独闯校门,可惜被保安唤出。无缘邂逅校内美女,抑郁而返。年轻就是有激情啊!
狗狗啊,乖狗狗~你再给我吼我就……!!害怕了?不要躲!
这位大哥不是姜文,也不是路人甲,更不是三元牛奶的专职摄影师。晚上一起吃饭时他好大好大的酒量……
我拍拍拍,你拍他他拍你,我拍你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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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
我是学法律的,这是事实,不是显摆,你嘴上说着不跟丫头计较而回复的内容又是什么,看来你还真不是一般的笨,说你是猪有点儿侮辱了,但是你还真当的起这个称呼。
谢谢你以后不会回复我什么了,看来猪也可以偶尔被训练出一点儿基本的反应。
以后就你这水平的就反应人文了,因为你的基本素质太差,照片也拍的很烂。
而且别糟践名词了,老实的吃饱了睡觉吧。
原来是个海淀的丫头,我从来不和丫头争论。
法律没规定在公众场合别人不准指责你拍照,所以你这样的人被别人指责也很正常,因为法律没规定不可以说你。所以你也没有资格批评别人“山水之间”。既然你能接受自己批评别人,就要接受别人批评你!懂吗?!
我发现了,你这样的人,根本不讲理,以自己为中心,但自己竟然意识不到自己这样恶心的缺点,可悲!
你真好玩~
摄影的抓拍都不懂~
麻烦你百度或者GOOGLE:“摄影 抓拍”
我的摄影就是反映生活~
你在公共场合要拍摄任何人,如果都打招呼,那还能出人文照片么?
服了!
http://my.poco.cn/myBlogDetail.htx&id=452415&userid=32412444
以后你再说什么我都不会解释了~
学科班学法律出身又怎么样~呵呵~显摆~
一般认为,在"公众视野"(英文称为Public View)下,摄影师可以拍照并将拍得的照片用于报道。通俗地说,"公众视野"就是"公众都能自然地看见的范围"。摄影师可以拍摄处于 "公众视野"内--如街道、公园--的任何人和物体,而无须顾忌侵犯公民隐私权。从目前我国已经宣判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,我国法律是承认"公众视野"这个观念的。在胡风林与《健康文摘》杂志肖像权案中,法庭判决被告胜诉的原因之一,即照片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不侵犯原告的权益,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表明,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、摄影、录像,不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,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。